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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事业单位出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昆明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出差行为,提高工作效率,保障工作人员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昆明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昆明市各级各类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出差管理。 第二章 出差审批 第三条 工作人员因公出差需提前填写《昆明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出差审批表》,经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报单位领导批准。紧急情况下可先行电话请示,事后补办审批手续。 第四条 工作人员因私事需要出差的,应事先向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单位领导批准后方可出差。 第三章 出差费用管理 第五条 工作人员出差期间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等费用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执行。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规定标准报销相关费用。 第六条 出差期间产生的其他费用(如通讯费、文件资料费等)需事先得到单位领导批准方可报销。 第四章 出差纪律 第七条 工作人员在出差期间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单位规章制度,不得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第八条 工作人员在出差期间应保持通讯畅通,以便于及时处理工作事务。如遇特殊情况无法按时返回的,应及时向单位报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章 附则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条 本办法由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