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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范档案验收工作,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的验收工作。 第三条 档案验收工作应当遵循“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项目法人组织进行,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 第四条 档案验收应当在工程竣工前完成。对于规模较大、技术复杂的项目,可以根据需要在工程主要单元工程完工后分阶段进行。 第二章 验收内容与标准 第五条 档案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文件材料的收集与整理情况;文件材料的质量;文件材料的归档与保管情况;文件材料的安全与保密情况;文件材料的利用与服务情况等。 第六条 档案验收应当符合以下标准: (一)文件材料齐全、完整; (二)文件材料分类合理、编目准确; (三)文件材料装订整齐、保管良好; (四)文件材料的安全保密措施得当; (五)文件材料的利用服务便捷有效。 第三章 验收程序 第七条 项目法人应当在工程竣工前至少一个月向档案管理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 第八条 档案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并在收到申请后一个月内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检查。 第九条 验收专家组由档案管理专家和技术专家组成。专家组成员应当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第十条 验收专家组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对项目档案进行检查,并形成验收意见。对于不符合要求的部分,应提出整改意见并要求限期整改。 第十一条 整改完成后,项目法人应再次向档案管理部门提出复验申请。复验合格后,方可通过档案验收。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对于未按规定收集整理归档或未通过档案验收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给予警告或罚款等行政处罚。 第十三条 对于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行为,除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外,还应对有关领导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四条 对于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后果的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