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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房屋拆迁行为,维护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汉中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汉中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及其相关活动。 第三条 汉中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拆迁许可 第四条 实施房屋拆迁前,必须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交相关材料,并符合以下条件: (一)建设项目已经依法取得批准文件; (二)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三)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拆迁安置和补偿方案; (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章 拆迁实施 第六条 拆迁人应当按照批准的拆迁范围和期限实施拆迁。不得擅自扩大或缩小范围、改变期限。 第七条 拆迁人应当在开始实施拆除前七日发布拆迁公告,并在被拆除房屋所在地显著位置张贴。公告内容包括:项目名称、批准文号、实施单位、拆除范围、拆除期限等信息。 第八条 拆迁人与被拆除房屋的所有权人应当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及支付方式等事项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协议。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解决争议。 第四章 补偿与安置 第九条 补偿方式可以采取货币补偿或者产权调换两种形式。具体补偿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对于因拆除导致无法继续使用的停产停业损失给予适当补偿;对于搬迁过程中产生的费用也应予以合理补偿。 第十一条 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搬迁的被拆除房屋所有权人可以享受一定的奖励政策;逾期未完成搬迁的,则可能面临强制执行措施。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对于擅自进行拆除活动的行为将处以罚款;情节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