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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承租方违约民事起诉书 原告:张三(身份证号:123456789012345678,联系方式:13800138000) 被告:李四(身份证号:987654321098765432,联系方式:13900139000) 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一、诉讼请求 1. 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搬离位于北京市朝阳区XXX小区的房屋; 2. 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租金共计人民币50,000元; 3. 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0,000元; 4. 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二、事实与理由 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于2021年5月1日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原告将位于北京市朝阳区XXX小区的房屋出租给被告使用,租期为一年,自2021年5月1日至2022年4月30日止。合同中明确约定了租金金额、支付方式及逾期支付租金的违约责任等条款。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交付房屋的义务,但被告自2021年9月起未按约定支付租金,并于2021年11月擅自将房屋转租给他人使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九条的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以及第七百二十一条的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租赁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限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因此,原告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综上所述,请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张三 日期:二〇二二年五月十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