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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法全文发布:规范邮政行业新篇章

时间:2025-11-30 07:24 来源:网络整理 转载:我的网站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邮政普遍服务,维护邮政市场秩序,保护用户和邮政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邮政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邮政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 邮政是国家重要的社会公用事业,邮政普遍服务是国家基本公共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四条 国家保障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利用邮件、快件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五条 邮政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的规定提供邮政服务。其他快递企业依法提供快递服务。

第六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邮政业的发展,保护合法经营,依法查处破坏邮政设施、危害邮政安全的行为。

第二章 邮政设施

第七条 国家规划和建设城乡邮政设施。城乡规划应当合理安排邮件处理场所、邮筒(箱)、邮政支局(所)等邮政设施的布局和用地。

第八条 邮政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标准设置邮件处理场所、邮筒(箱)、邮政支局(所)等邮政设施,并保持其正常运行。

第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迁移或者占用已设置的邮件处理场所、邮筒(箱)、邮政支局(所)等邮政设施。确需拆除、迁移或者占用的,应当征得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同意,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章 邮政服务

第十条 邮政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服务标准提供普遍服务。普遍服务包括信件寄递、单件重量不超过五千克的印刷品寄递、单件重量不超过一百千克的包裹寄递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业务。

第十一条 邮政企业应当为用户提供便捷的投递方式和服务。用户可以要求将邮件投递至指定地点或者由他人代收。用户也可以选择自取邮件。

第十二条 邮政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并接受社会监督。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者增加收费项目。

第十三条 用户有权查询邮件的投递情况。用户对查询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当地邮政管理部门投诉。

第四章 快递业务

第十四条 快递业务经营者依法提供快递服务。快递业务经营者是指通过快递网络为用户提供快速传递物品的服务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和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