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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房屋租赁办法 为规范南京市房屋租赁市场,保障房屋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旨在通过明确租赁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促进房屋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南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房屋的租赁活动。包括住宅、商业用房、办公用房及其他用途的房屋。对于集体土地上的住宅房屋租赁,《办法》也有所涉及。 二、出租人与承租人的权利与义务 1. 出租人应当确保出租的房屋符合安全标准和卫生条件,不得将不符合安全标准或违反规定分割出租的房屋用于出租。 2. 承租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使用房屋,并享有相应的居住权或使用权。 3. 出租人和承租人均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利用出租房屋从事非法活动。 三、合同管理 1. 房屋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明确约定租金、租期、押金等条款。 2. 合同双方应在签订合同时向对方提供身份证明材料,并留存复印件备查。 3. 租赁期满或提前解除合同时,承租人应及时搬离并返还所租用的房屋。 四、租金与押金 1. 租金标准由市场决定,但出租人不得随意提高租金。 2. 押金不得超过一个月租金数额。押金应在签订合同时支付,并在合同终止后退还给承租人。 五、纠纷解决机制 对于因履行租赁合同而产生的争议,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当地住建部门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则可通过仲裁或诉讼途径解决。 六、法律责任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于出租不符合安全标准或卫生条件的房屋等行为,相关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罚。 七、附则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