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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防护工程师执业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人民防空(以下简称人防)防护工程师的执业管理,规范其执业行为,提高人防工程设计、施工和质量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人防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及相关技术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人防防护工程师是指通过国家或地方人防主管部门组织的专业培训和考核,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并在人防工程领域从事相关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章 执业资格 第四条 申请成为人防防护工程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二)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三)具有五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 (四)通过国家或地方人防主管部门组织的专业培训和考核; (五)身体健康,能胜任相应工作。 第五条 申请成为人防防护工程师的人员,需向所在地的人防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个人简历、学历证明、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工作经历证明等。 第六条 通过审核的申请人将参加由国家或地方人防主管部门组织的专业培训和考核。考核合格者将获得由国家或地方人防主管部门颁发的人防防护工程师资格证书。 第三章 执业管理 第七条 人防防护工程师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恪守职业道德,确保所承担的人防工程项目质量符合标准要求。 第八条 人防防护工程师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参与项目前期策划、设计审查、施工过程监督及竣工验收等工作,并对所承担的工作负责。 第九条 人防防护工程师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单位从事相同性质的工作;不得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从事相关工作。 第十条 人防防护工程师应定期参加继续教育活动,以保持专业知识和技术水平的更新与提高。继续教育的具体要求由国家或地方人防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章 执业监督与处罚 第十一条 国家人防主管部门及各级地方人防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范围内的人防防护工程师执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于违反本规定的人员将依法给予警告、罚款直至取消其执业资格等处罚措施。 第十二条 对于因违反本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单位和个人,除按上述条款进行处罚外,还应承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