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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非税收入管理,规范非税收入征收和使用行为,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内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和使用等活动。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由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单位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各种收入。 第四条 非税收入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征收、公开透明、公正合理的原则。 第二章 征收管理 第五条 非税收入的征收应当按照规定的项目、标准和范围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 第六条 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程序申请设立新的非税收入项目,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 非税收入的征收应当采用电子化手段,提高征收效率和透明度。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非税收入信息管理系统。 第八条 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单位在征收非税收入时,应当向缴费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收费票据,并按规定及时上缴财政专户。 第九条 非税收入的缴纳人有权要求提供收费依据和明细清单,并有权对不合理收费提出异议。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十条 非税收入主要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等公共事业支出。 第十一条 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单位在使用非税收入时,应当编制详细的预算计划,并接受审计监督。 第十二条 非税收入不得用于平衡一般公共预算或者偿还债务本息。对于确需动用的特殊情形,应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三条 对于因特殊情况需要减免或缓征非税收入的情况,必须经过严格审批程序并向社会公示相关信息。 第四章 监督与责任 第十四条 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加强对非税收入征收和使用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五条 财政部门负责对全区范围内非税收入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并定期发布相关报告以提高透明度。 第十六条 对于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