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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人民法院: 原告:张三 被告:李四村委会 案由:农村帐务不公开起诉状 原告张三,男,汉族,1975年10月10日出生,身份证号:123456789012345678,住址:××省××市××县××镇××村。 被告李四村委会,地址:××省××市××县××镇。 原告因被告李四村委会未公开农村账务信息一事诉至法院。现将具体事实与理由陈述如下: 一、事实与理由 1. 原告张三为被告李四村委会村民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财务收支情况应定期公布,并接受村民的监督。 2. 原告多次向被告村委会申请公开相关财务账目信息,但均未得到答复或回应。经了解,被告村委会自2019年以来从未进行过财务公开工作。 3.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侵犯了原告作为村民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二、诉讼请求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原告请求法院判令如下: 1. 被告李四村委会立即公开自2019年以来的所有财务账目信息,并在村委会公告栏内张贴公示; 2. 被告李四村委会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3. 被告李四村委会向原告赔礼道歉,并赔偿因未及时获取相关信息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具体金额待进一步核实)。 此致 敬礼! 附:相关证据材料一份 原告张三 2023年X月X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