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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市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黄山市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期间的费用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黄山市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使用财政资金的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出差的费用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等费用。 第二章 差旅费开支范围及标准 第四条 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 (一)交通费:包括飞机、火车、轮船等公共交通工具的费用; (二)住宿费:指在出差期间住宿发生的费用; (三)伙食补助费:指在出差期间的伙食补贴; (四)市内交通费:指在出差目的地城市内发生的交通费用。 第五条 各类差旅费用的具体标准如下: (一)交通费:按照国家规定的交通工具等级标准报销,超出部分自理。具体等级标准由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二)住宿费:根据出差地点的不同,实行分地区限额控制。具体限额标准由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三)伙食补助费:按照每人每天100元的标准发放。 (四)市内交通费:按照每人每天80元的标准发放。 第三章 报销程序 第六条 工作人员因公出差前应填写《黄山市行政事业单位差旅审批单》,并经所在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出行。 第七条 出差人员应在返回单位后一个月内办理报销手续。报销时需提供有效票据及相关证明材料,并填写《黄山市行政事业单位差旅报销单》。 第八条 各单位财务部门应对报销凭证进行审核,确保其真实性和合规性。审核无误后,按程序支付相应款项。 第四章 监督与处罚 第九条 各单位应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行为的监督和管理,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防止违规行为发生。 第十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 |
